新策┃我区出台优惠政策助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 招商动态 |2016-05-09
按照区委“二次创业、科学发展”和“十个新突破”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实现新突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区制定出台《临淄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哪些企业能享受该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临淄区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一、二、三产业领域(不含房地产),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具体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但在我区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二)对通过上市、挂牌、股权交易、重组并购及其他方式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实际到位数额(用于区内项目部分)的1‰给予扶持,最高额100万元。
(三)对我区企业成功上市首发(IPO),以及通过借壳、重组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扶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除上级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扶持。
(四)新办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旅游、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经济、信息、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 投产运营后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五)新注册(或挂靠)并纳税在我区的外来企业总部,3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按上缴个人所得税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六)对引进的外资企业,除按第(一)项规定扶持外,再按实际到账外资额进行一次性扶持。到账100至500万美元的按1%扶持;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按1.2%扶持;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1.5%扶持,最高额100万元。
(七)对外地来我区落户的外经贸企业,根据进出口额按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额100万元;国内贸易企业年贸易额达10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5年内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扶持。
三、还有其他政策吗?
(一)对在经济园区内新上市、区重点招商项目,新征土地的,按项目用地每亩8万元标准给予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100%扶持(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部分),并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三)对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大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四)关于人才、智力及创业创新方面的政策按照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该政策如何兑现?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先向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招商办)申报,经审查后,由区招商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兑现。
五、符合该政策,又同时符合上级政策的如何执行?
符合本政策的项目,又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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