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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关于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的意见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6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鼓励企业抢抓机遇、加大投入,保持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上工业和服务业(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仓储、旅游业)项目,其它鼓励政策仍按《中共周村区委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周发8号)执行。

二、鼓励政策

(一)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50%、70%和10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不足160万元的,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30%、50%和70%给予资金扶持。服务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50%、70%和100%给予资金扶持。

(二)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绿化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供水、供热、供气企业收取的设施配套费给予最低收费的优惠。

(三)原有存量土地属划拨或集体土地的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给予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等额资金扶持。

(四)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由区大班子主要领导、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挂包。

(五)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实行周调度制度,由分管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考核认定

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项目占用土地成本、厂房(经营性用房)实际造价、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组成。项目投资额认定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经贸、贸易、国土、环保、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待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考核认定,报区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

(一)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资金扶持采取先缴纳后扶持的办法。项目开工后,先期给予应扶持资金的50%,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考核认定,投资额和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兑现剩余扶持资金。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收回先期给予的扶持资金。

(二)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缓缴办法。项目竣工后,经考核认定,达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的,兑现鼓励政策;达不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的,补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中共周村区委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8年4月15日)

为认真落实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一二三四”总体发展思路目标,突出发展先进加工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增强地区经济实力,结合我区实际,就鼓励加快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新上项目18个月内竣工和约定时间内投产、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除个别条款规定外,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现有独立核算企业(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视为一个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投资额是指新上工业项目一次性完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新上服务业项目(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仓储、旅游业)一次性完成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二章投资鼓励政策

第三条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50%、70%和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新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6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的30%、50%、70%和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条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60万元的新上工业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0.7‰、1‰和2‰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且形成固定资产的新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不足6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0.5‰、0.7‰、1‰和2‰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新办企业,工业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按生产年度,流转税部分第1年按实际上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第2-3年按上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扶持;所得税部分第1-2年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扶持,第3-5年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完成年度投资额目标任务的,分别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3万元。

第九条重大投资项目和处于前沿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章纳税鼓励政策

第十条工业企业当年纳税额(净入库额,下同)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且增长30%以上、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增长28%以上、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和5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纳税额为基数(遇上年度负增长时,以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作为上年基数,下同),分别按照增长额3%、4%、5%和6%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流转税和所得税不属地方的企业适用于本条款时,其纳税额为实际形成的地方税收。

第十一条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且增长30%以上、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且增长28%以上、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纳税额为基数,分别按照增长额3%、4%、5%和6%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当年纳税达到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1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排出名次,由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章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政策,同时,其投资者子女与我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对项目引荐人的鼓励政策

(1)引进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境内外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收购、改造我区企业,或与我区企业合作、引进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5‰、0.7‰和1‰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2)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引进境内外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收购、改造我区企业以及与我区企业合作,待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5‰和1‰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荐人。

第十五条外贸出口鼓励政策

(1)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使用境外注册商标出口商品,当年出口额每完成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海关数字为准,下同)比上年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0.2万元。

第五章企业创新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被评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被评为山东名牌或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三等以上、省级三等以上科技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1万元;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或星火计划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列入省级火炬计划或攻关计划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经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1万元。

第六章企业上市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上市企业除享受《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对我区第一家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之后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

第七章金融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驻周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根据支持力度给予奖励:

(1)按驻周金融机构当年末贷款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余额(扣除保证金)的0.02‰给予奖励。当年余额比上年下降的,不享受本款及以下条款的奖励。

(2)按驻周金融机构当年净增短期贷款额的0.2‰、净增中长期贷款额的0.3‰、净增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额(扣除保证金)的0.1‰、核销不良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

(3)驻周金融机构对区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再按对重点项目当年净增贷款额的0.2‰给予奖励。

(4)驻周金融机构所得奖金的40%奖励驻周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40%奖励驻周金融机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20%奖励市级金融机构。

第八章其它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对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干制度。区财政局、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与企业确定包干数额,区财政局统一收取并向各职能部门分配。

第二十一条当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区财政出资安排疗养。疗养须本人参加,不得代替,疗养采取组团方式,原则上一年一次,每次7-10天,疗养费用10000元/人。

第二十二条上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且当年增长60%以上、当年纳税达到2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当年纳税达到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40%以上、当年纳税达到4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和当年纳税达到5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主要负责人安排符合用人条件的事业单位指标1个。

第二十三条对加快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评先树优、推荐提名参选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十强村(居)、二十强工业企业、十强服务业企业,由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过2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1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外,未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到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和考核评比,违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鼓励加快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组织考核和汇总工作,区政府办总牵头,负责本意见的实施和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和项目管理分工设立台账,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做好审核认定工作。第二十七条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参照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业生产性或服务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项目占用土地部分购买实际价格、厂房(经营性用房)实际造价、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等,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区经贸局或贸易局等有关部门综评估后予以确认,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税收的考核认定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国税局和周村地税分局配合;外贸出口、招商引资以及对引荐人奖励的考核认定由区外经贸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考核由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及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创新的考核认定由区科技局负责;对金融机构贷款的考核认定由区金融办负责;对中国名牌、山东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考核认定由周村质监分局负责;对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考核认定由周村工商分局负责;对十强村(居)的考核认定由区新农村办公室负责;对二十强工业企业的考核认定由区经贸局负责;对十强服务业企业的考核认定由区贸易局负责;对环境保护的考核认定由周村环保分局负责;对欠发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认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上述考核认定涉及财政奖励的,区财政局参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住不分的项目),欠发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不达标的企业,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鼓励政策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中所列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列支;货币计算单位除特别表明的外,为人民币。外币按同期人民币汇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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