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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招商引资规定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高青县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外投资者在高青县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县外投资比例达到35%以上)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引进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进入县重点经济园区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项目用地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享受征地总成本不超过3万元/亩的优惠。

(二)进入县重点经济园区内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和项目需要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期限50年。固定资产投资每100万元提供1亩土地。用地手续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按商定的时间将土地使用证送达业主。

第五条扶持奖励

(一)企业投产3年内,每年年末按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的50%给予奖励。

(二)企业投产5年内,每年年末按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给予等额奖励。外资企业按照国家外商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三)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给予等额奖励,第4至5年按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额的50%给予奖励。投产10年内,每年年末按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给予等额奖励。

(四)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行政收费

(一)企业免缴供水、供热增容费。

(二)县重点经济园区内的项目实行建设期间“零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企业除用地手续以外的其他各种证照手续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县内手续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县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缴,属于国家规定应上缴的县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主管部门代缴,年末与县政府统一结算。

第七条其它

(一)县重点经济园区实行“扎口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未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县重点经济园区内企业收费、检查、评比等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进入县重点经济园区内的项目,由县重点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厂区外供水、供电、供热、供天然气、道路、排水、通讯、土地平整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投资者、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县重点经济园区兴建或参与建设标准厂房,免除供水、供热增容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所聘用的职工子女在户籍办理、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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